解读《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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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国家邮政局组织起草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现已通过交通运输部审议,于2014年12月7日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作一介绍,以利于学习贯彻。

  

    一、立法必要性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当前,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进入了关键时期。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现代邮政业的需求还不完全相适应。2012年底,马军胜局长作出了关于加强执法的批示。本办法的制定是落实这一批示实施三阶段工作的重要一环。这三阶段包括:一是在执法一线,实现全员持证上岗;二是骨干培训,夯实人才基础;三是量化监督,保证执法质量。第三阶段基础性工作就是制定本办法。行政执法是“执行法”,行政执法监督更多的是侧重于“执好法”。通过制定本办法,为执法监督夯实制度基础,严格杜绝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保证邮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二、主要起草思路

  

    行政执法监督,须紧密联系邮政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按照层次性、全面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切实针对实践中邮政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办法的主要起草思路是:

  

    (一)明确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

  

    结合邮政管理部门以中央垂直为主的管理体制,划定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一并纳入邮政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既包括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级内部执法机构的监督,也包括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对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区分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部门做法,将执法监督的主体确定为法制工作机构,并与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相区分。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督促不属于执法监督内容。

  

    (三)聚焦具体行政行为,有针对性的设置不同的监督方式

  

    考虑到实践中邮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常发易见、量大面广,办法将监督对象聚焦在具体行政行为,规定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不同的监督方式,细化了监督程序和责任追究,重在管用、有效、抓实处。

  

    (四)厘清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

  

    行政执法行为的外部责任,主要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后果及处理,具体表现形式有更正、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责任,主要是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具体表现为过错责任人的确定和责任追究。办法针对不同的责任类型制定了不同的监督处理方式,确保过错责任追究到位。

  

    (五)突出行业实际和部门特点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也有差异。邮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上有其特色。因此,在执法监督上,既有与其他部门共性的执法监督事项,也有其突出特点。为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办法有针对性地对这些执法薄弱环节作了制度设计。如细化不作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明确规定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决定终止行政处罚调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形,要责令限期履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总则和附则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核心部分为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明确界定其职责,并规定其协助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要求,实现了执法监督和行政处分的有效衔接。

  

    二是监督范围和方式。明确监督范围,将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事项作为重点监督内容,规定了执法检查、行政执法年度报告、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等多种监督方式。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要求对于查处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案件,在邮政管理部门内予以通报。

  

    三是监督程序和处理。规定了立案、调查处理等主要程序,并对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人员提出了监督协助义务。针对违法、不当和不作为等问题,规定了责令履行、责令补正与更正、撤销等处理决定。

  

    四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借鉴其他部门的有效做法,规定了过错责任人确定原则和责任追究方式,并考虑实际操作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从轻、减轻、免除以及从重处理的情形,为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厘清了法律和事实依据。

  

    五是法律责任。针对不同的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角度分别区分了多种违法类型,界定有差别的违法后果,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 

  

(本文来源: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