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邮政管理体制的新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国家邮政局全面梳理了《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五部部门规章的条文,拟定了规章修正案,已通过交通运输部审议,于2013年4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部规章作相应修改后,已重新公布。在修改背景、修改依据等方面,五部规章完全一致,修改内容相近,现将有关修改情况作一介绍,以利于学习贯彻。
一、修改目的
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印发,决定设立市(地)一级邮政管理局,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垂直管理为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本地区邮政市场以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同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由第七十号主席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增加了关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原则,部门规章应当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为落实此项原则和邮政法关于邮政管理体制的新规定,2012年10月26日之后发布的《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全部按照修正后的邮政法表述,对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职责作了体现。其他现行的邮政部门规章也应当作相应修改,以与邮政法保持一致。据此,修改了《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邮政管理体制的内容,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规范到位,并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协调,促进邮政行业法规体系有机统一。
二、修改原则
(一)目标明确,集中修改管理体制条款
本次规章修改紧扣一个主题,即集中修改规章中关于邮政管理体制的表述,保证部门规章与邮政法的规定相一致。有关条款的修改,不影响邮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改变邮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关系,不调整行业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措施。
(二)联系实际,适当体现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五部规章修改后,一方面,一些条文表述继续使用“邮政管理部门”统称,保证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可以履行相关职责;另一方面,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快职能转变的指示精神,结合邮政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通过修改执行机关的称谓,将一些具体管理事项下放,适当体现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三)做好衔接,实现规章内容之间协调表述
一方面,实现不同规章之间表述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于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当予以研究梳理。邮政业现行部门规章就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从新原则,调整相对滞后的表述。
另一方面,在与邮政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以尽可能小的幅度修改规章表述,实现同一规章前后表述一致。
三、修改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调整了五部规章的16条规定,合计21款的表述作了修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在总则中体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五部规章的总则中,均新增或者完善了关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表述,并与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与邮政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巩固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集邮市场管理、行业安全监管等各个具体执法领域的法律地位。
(二)明确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具体执法依据
纳入“邮政管理部门”统称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可以据此履行相关规章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另外,还修改了个别条款中的管理机构名称,将一些原属于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下放给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例如集邮票品展销会备案等。
囿于规章立法权限,本次修改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三)按照同级规章的新规定调整了有关表述
关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问题,2013年3月1日修订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备案程序,并与工商登记手续相衔接。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备案的机关是包括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内的“邮政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中,此项备案职责已下放给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综合上述情况考虑,2009年施行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问题的规定,管理对象缺失,不含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等主体,没有与工商登记相衔接,且备案实施机关限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有关表述明显滞后于现行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国家邮政局援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新规定,调整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五部部门规章的修改是继2012年邮政法修正后,巩固新的邮政管理体制,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行政管理具体职责的又一立法举措,还在邮政管理部门三级机构职权划分和职能转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了规章制度依据。
(本文来源: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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