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2014年8月1日,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现将《办法》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什么是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
《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邮政局在依法履行邮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国家邮政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二是与国家邮政局依法履行邮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有关的信息;三是可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19项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邮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3.邮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4.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5.邮政业统计信息;
6.邮政业标准发布通知;
7.国家邮政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邮政业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程序和实施部门;
9.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邮政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10.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形成的监管报告;
11.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国家邮政局预决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审计信息;
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4.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5.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16.快递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及相关规定;
17.国家邮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及邮政业文化建设情况;
18.国家邮政局申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1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但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在要求期限内向国家邮政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按《办法》规定属于主动公开以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依申请公开。国家邮政局将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三、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途径有哪些?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办法》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及时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部门)信息专刊、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二是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三是通过网站、信函、当面申请等多种方式接受公众申请;四是对涉及国家邮政局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邮政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邮政局对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期限公开。其中: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司局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六、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办法》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
国家邮政局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规范是:主办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涉及多个司局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主办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国家邮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本文来源: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