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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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落实寄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省邮政管理局于2014年初正式启动了《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工作,并在当年被列为省政府规章一类立法计划项目。2015年1月13日,《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山东邮政业始终保持了持续、高速发展态势,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主体竞合、多层次服务共生的市场发展格局逐步形成,邮政、快递等寄递服务成为城乡人民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民生服务。但同时,一些企业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力,收寄违禁物品等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呈现多发趋势,成为了困扰行业健康发展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

  

    2013年11月发生的寄入山东的“夺命快递”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给山东乃至全国寄递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事件发生后,山东省政府郭树清省长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提出系统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办法”。国家邮政局马军胜局长在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也要求邮政管理部门牢固树立“安全为基”的观念,强化邮政法制建设,加强寄递安全源头把控。

  

    因此,通过制定《办法》,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国家局领导要求,细化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寄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寄递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源头上治理和杜绝此类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用邮安全,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7条,不分章节。《办法》主要包括政府及部门职责、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加盟经营模式管理、寄递企业操作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办法》定义并使用了寄递企业的概念。

  

    现行邮政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主体的称谓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多种表述。为节约立法资源,规范企业称谓,《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二)《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为发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力,进一步落实寄递安全监管责任,《办法》确定了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寄递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三)《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

  

    为推动和强化寄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办法》第8条规定了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七个方面的职责;二是《办法》细化了部分寄递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规章制度公示、寄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控要求、安全检查设备配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服务阻断或暂停经营先期处置、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等;三是《办法》明确了寄递企业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报告要求。《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四)《办法》规范了加盟经营模式的寄递安全管理。

  

    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由于市场主体多、管理链条长等原因,安全管理问题较为突出。针对这一实际,《办法》强化了被加盟人对加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山东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办法》第24条还要求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纠纷,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违反此规定,邮政管理机构有权对加盟人、被加盟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办法》新增和完善了四种有关事项备案规定。

  

    为加强寄递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办法》对四种与安全管理有关的事项做了备案要求。一是被加盟人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省局备案;二是寄递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市局备案;三是寄递企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市局备案;四是寄递企业新、改和扩建处理中心或分拨中心竣工验收后30日市局备案。

  

    (六)《办法》明确了寄递信息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寄递详情单详细记载了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等,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和通信秘密。一旦泄漏,将严重损害用户个人权益,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办法》第25条明确了寄递企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和制度措施,并规定寄递详情单在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规定销毁。

  

    (七)《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行为和加强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寄递企业未按规定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监控设备或监控资料未按规定运转保管、未按要求公示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另外,《办法》还对非法扣留寄递物品等5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来源: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