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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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省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福建省邮政管理局于2012年启动了《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工作,2013、2014年列为省政府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2015年列为正式制定项目,2015年1月16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福建省快递行业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前列,2010年以来,全省快递业务量每年平均增幅超过50%。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1289家快递企业及网点取得合法经营资质,从业人员超过5万人。2014年全省快递业务量完成6.6亿件,快递业投递量完成5.2亿件,全行业将11.8亿件快件递送到用户手中,全省人均快件量18件,是全国人均快件量的近两倍。福州、厦门、泉州、莆田4个城市进入全国城市业务量排名前50名。全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

  

    在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快递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与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快递企业用地难、快递车辆通行难、快递人员投递难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制约快递行业提升发展水平的瓶颈问题,快递行业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进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联动发展,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顺畅对接,支持解决城市快递车辆通行难等问题。

  

    因此,通过制定支持快递行业发展的办法,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支持全省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快递行业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十分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0条,包括总则、支持措施、快递服务、快递安全、闽台快递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快递行业发展规划问题

  

    科学可行的规划是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快递行业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需要将快递行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布局考虑城乡发展和土地利用时,要充分考虑快递行业发展需求,为快递行业预留相应的发展空间。据此,《办法》第七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快递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关于支持快递与关联产业协同发展问题

  

    电子商务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相互依存、互为支撑,业务合作日趋紧密、关联领域不断拓展,呈现出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福建省高度重视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2014年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瓶颈问题。商务部和国家邮政局把福州确定为试点城市开展快递与电子商务网络零售的协同发展试点工作。

  

    制造业是快递发展的重要需求基础,快递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服务支撑。推进快递服务与制造业协同发展,有利于制造企业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有利于快递企业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综合型快递物流运营商转型,增强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为此,《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和鼓励措施,支持快递行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关联产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促进快递行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关联产业有机融合和联动发展。”

  

    (三)关于快递车辆通行问题

  

    快递服务的时效性对快递企业收寄和投递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快递收投车辆确需通过禁限行路线和临时停车的情况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快递车辆通行难、停靠难是制约快递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给快递企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同时,快递车辆标识不清,标识混乱也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带来了极大不便,有必要对快递车辆统一标识作出规定。为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快递业务的车辆,在其收寄、投递快件时,依法提供城区通行和临时停车的便利。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车辆应当喷涂统一快递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式样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四)关于快件收寄验视问题

  

    快递服务因其人货分离、方便快速的特点,也逐步成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渠道。利用快递方式寄递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弹药等情况时有发生,快递安全事关用户信息、财产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丝毫不容忽视。快递企业作为快递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要把好快递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办法》按照《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寄验视制度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应当当场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是否与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用户拒绝验视或者拒绝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五)关于闽台快递合作问题

  

    2008年《海峡两岸邮政协议》签署,两岸实现全面、直接通邮。福州、厦门邮政成为大陆方面首批8个对台邮件总包封发局,福州邮政为大陆对台水陆路邮件总包唯一的交换站,大陆其它5个水陆路邮件互换局的邮件均通过马尾港发往台湾基隆港。福州-台北开通两岸首条航空邮货快递航空专线,福建处在对台快递交流的最前沿。

  

    加强闽台快递合作,有利于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有利于两岸经贸合作,有利于两岸交流往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扩展。近年来,两岸快递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加强互访和交流,多次沟通两岸以及闽台快递合作项目,双方在加强两岸和闽台快递合作方面均表现出较强的合作意愿并取得一定进展。顺丰速递等快递企业陆续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转运中心,台湾彪记、晋越等快递企业同时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福建快递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合作开展电子商务寄递业务、金融和保险为基础的服务外包业务,福建省通过闽台快递通道向东南亚、美洲等地发展跨境国际快递业务,闽台快递合作取得一定进展。

  

    同时,闽台快递合作还存在诸多限制,闽台快递合作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快件通关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闽台快递合作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据此,《办法》在第五章设立《闽台快递合作》专章,对鼓励和支持闽台快递合作作出一系列规定:第三十条支持闽台快递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闽台快件通关环境,第三十一条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地拓展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鼓励闽台快递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交流互访和业务合作。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准确明晰的法律责任是规章落实的有力保障。基于保障用户权益和快递安全的因素,《办法》对快递企业未按要求保管和销毁快递运单、未按要求处理用户投诉、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未按要求实行安全监控等行为设定相关法律责任,并在第三十八条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信息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促进快递企业守法经营,规范发展。

 

(本文来源: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