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实施快件收寄加盖验视章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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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均对快递企业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个别企业对验视制度认识不足,执行不力,致使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形象,也给企业自身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北京市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市快递企业物品类快件收寄环节实行验视盖章管理,收寄人员在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并核对详情单信息无误后加盖验视章,确认收寄验视完毕。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关口,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关系到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一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快递企业的财产安全。快递企业要充分认识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收寄验视盖章对有效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的积极推动作用,确保收寄验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责任落实制度。邮政业寄递渠道发生的安全事件,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未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快递企业要切实将安全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环节和责任人。在收寄验视环节,要通过验视盖章切实落实对禁限寄物品的检查责任。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必须全部当面验视,对粉末、液体以及不能直接辨识的机电装置等要重点查验,确保将各类易燃烧性、易爆炸性、易腐蚀性等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用户拒绝开拆、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验视时还要认真核对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一致,寄递详情单中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是否按规定如实完整填写,信息不一致或不完整的要求寄件人予以更正。验视完毕后,由收寄人员加盖验视章,明确验视责任。
 
       三、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因批量大不宜逐件验视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四、规范验视盖章实施工作。快递企业要按照“验视章模板”的统一规格制作验视章,并明确验视章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统一加盖位置,确保验视章规范清晰并在快件寄递全程可查。
 
       五、建立完善收寄验视章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快递企业要加强对验视章的发放、使用、收回、保管等相关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人,做好验视章的登记记录工作,存档备查。员工离职时企业须将验视章收回,防止向社会流散,避免出现丢失、未收回等情况。
 
       六、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好各岗位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鼓励快递企业在收寄验视环节使用科技手段和先进设备,促进收寄验视环节安全防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快递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实情况,对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快递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