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消保法 规范网购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保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从规范网络购物新消费方式、强化经营者义务等方面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新法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法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还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其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文来源: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