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快递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书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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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快递经营者:

  为了规范快递企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提醒:

  一、快递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断强化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二、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经营者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三、禁止快递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四、禁止快递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快递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快递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合理定价,面向社会发布的价格信息要真实、准确。价格变动,标价内容及相关信息要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快递经营者应当在官方网站、服务区域或收费地点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必须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

  快递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清楚标示“监督电话:XXXXXXXX”(监督电话指本快递经营者统一对外的客户服务、投诉监督电话或者本快递经营者场所的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快递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八、快递经营者不得实施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谎称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快递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争议调解机制、纠错理赔机制等,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切实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十、快递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快递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

  鼓励、支持快递协会对会员开展价格和反垄断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促进会员单位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

  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引导快递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范快递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本文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