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生产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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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文件


京邮管〔2017〕184号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生产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为规范邮政快递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切实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将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机场周边物流仓储建筑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试行)》和《快递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整改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整改到位,符合标准。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机场周边物流仓储建筑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试行)


一、整治范围

机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物流仓储建筑。

二、整治要求

(一)违反本条的,应依法查封,并允许单位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转移清运货物。

1.物流仓储建筑一律不应使用易燃、可燃、难燃夹心彩钢板。

(二)违反以下2-6条的,应当依法依规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改正的,一律查封。

2.物流仓储建筑内一律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3.物流仓储建筑内一律不应存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丙类液体。

4.物流仓储建筑内应设置防爆灯具,一律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物流仓储建筑内一律不应停放电动车、电瓶车或给蓄电池充电。

6.物流仓储建筑内不应设置电器设备,确需设置的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三)违反以下7-10条的,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整改时限,整改时限最晚不能迟于2017年12月31日。

7.物流仓储建筑内存储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8.物流仓储建筑内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堆放物品与墙及照明灯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5m,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9.物流仓储建筑内敷设的配电线路一律应穿金属管保护,开关箱应单独设置在库房外。

10.物流仓储建筑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每日进行巡查检查,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和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应严格按照《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要求执行。

(四)违反以下11-16条的,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整改时限,整改时限最晚不能迟于2018年2月28日。

11.物流仓储建筑的使用性质应与取得消防许可时的使用性质一致。

12.物流仓储建筑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13.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物流仓储建筑,单层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6000㎡,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1500㎡;多层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4800㎡,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1200㎡。

14.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物流仓储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0㎡,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0㎡。

15.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物流仓储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体积不应超过900㎡。

16.采用彩钢板的物流仓储建筑应进行防火分隔,减小库容。单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1500㎡,多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1200㎡。


快递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条  快递营业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快递营业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

第三条  快递营业场所设置在住宅建筑时,仅允许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并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快递营业场所应与其他功能营业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互分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营业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

第四条  快递营业场所设置在公共建筑内,应与其他区域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窗分隔:

1.当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2.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时,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3.当设置在地下时,仅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第五条  快递营业场所独立设置时,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库房内,库房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关于仓库的要求设置。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四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标志;严禁使用小太阳等取暖设备以及其他与快递业务无关的电气设备。

第五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并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六条  营业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七条  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防火保护措施。

第八条  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进行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九条  电动车充电区域应设置在营业场所外独立区域,并具有防火防爆措施。